南京市高淳区人大代表履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18年6月19日南京市高淳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促进区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区人大代表主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和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加强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履职内容
(一)会议期间
l、按时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出席每次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
2、认真听取大会各项工作报告,审议各项报告、决议、决定,正确行使好各项选举权力;
3、积极反映民情、表达民意,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4、严格服从大会管理,带头遵守大会纪律。
(二)闭会期间
1、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相关会议;
2、应邀参加区人大组织的相关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等活动;
3、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及工作机构组织的履职学习会、培训会、报告会和座谈会等;
4、应邀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及工作机构安排的由区“一府一委两院”组织的座谈会、旁听庭审、行风评议、干部测评等;
5、密切联系所在选区的选民,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认真反映民情民意;
6、积极参加镇街人大组织的调研视察、述职评议、选民接待日等各项活动;
7、做好本职工作,发挥表率作用。
二、履职考勤
1、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和各代表团负责代表的考勤;闭会期间,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镇街人大负责代表的考勤。
2、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负责填报录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
3、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填报录入区人大代表参加所在工作委员会活动情况;
4、区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负责填报录入邀请区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旁听区法院庭审、督办代表建议等活动情况;
5、镇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填报录入邀请区人大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本选区的区人大代表参加代表小组学习培训、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情况;
6、各“人大代表之家”组长负责填报录入区人大代表参加
选民接待日、述职评议、联系选民等活动情况。
三、履职监督
区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大常委会和原选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约谈,督促其增强代表意识,依法履行职责:
1、无特殊原因不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2、无故连续两年不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履职学习培训的;
3、连续两年未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4、一年内参加有组织的代表活动少于三次的;
5、一年内未到原选区与选民见面联系的;
6、回原选区报告履职情况后测评,不满意票超过五分之一的。
四、履职评定
1、代表履职评定采取自评和组织评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代表自评:由代表本人根据评定内容实事求是地填写评定等次。组织评定:由区人大各相关工作机构和各镇街人大根据考勤记录评定等次。
2、代表履职评定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4个等次。
3、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和各代表团负责代表的评定;闭会期间,由区人大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代表的评定。
4、代表履职评定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2月前,由区人大各工作机构和各镇街人大根据平时代表履职情况考勤记载进行评定,评定结果报区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进行汇总。
五、履职结果运用
1、每两年开展一次优秀代表评选活动,并对优秀代表予以表彰奖励;
2、每两年开展一次优秀代表议案、建议的评选活动,并对获奖的代表予以表彰奖励;
3、对代表履职成效显著的作为推荐代表连任人选的重要条件之一;
4、对公职人员中表现突出的人大代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区委组织部和相关部门(单位)提供评定结果。
5、对履职评定为基本称职的,由区人大常委会和原选区单位进行约谈,同时由代表本人制定整改措施,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6、对履职评定为不称职的,应主动提出辞职或组织劝辞,必要时启动依法罢免程序,终止代表资格。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人代联委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