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长职务的决定 关于接受刘伟同志辞去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的决定 (2021年8月2日南京市高淳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章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高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刘伟同志辞去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的请求,并报高淳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南京市高淳区人大常委会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