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组织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实施办法(试行)
(2021年2月8日南京市高淳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在司法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增强人大代表监督实效,促进司法公开、公正,深化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目的意义
通过开展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以诉讼活动监督为切入点,建立司法裁判与听庭评议互动机制,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促进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拓宽代表听取社情民意渠道,增强代表法治意识,提升代表依法履职能力。
二、活动原则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坚持依法监督和集体行使职权、不干预司法程序正常进行、不干涉具体案件、不代行审判权、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
(一)旁听形式
采取组织旁听、选题旁听和远程旁听三种形式。
组织旁听:由法院、检察院梳理案件,报送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察司法委)、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审核后决定组织代表旁听。
选题旁听:由区人大或代表从开庭排期公告中选择案件,提前3日通知法院联络部门,由代表自行持代表证前往法院旁听。
远程旁听:由区人大或镇街人大组织代表通过信息设备远程观看庭审视频直播,或由代表自行通过网络观看后向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代联委)报备。
(二)旁听案件范围
旁听案件系公开审理的刑事、民事一审案件,优先选择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教育性的以下案件:
1.人大代表及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案件;
2.在本辖区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3.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争议较大的案件;
4.新类型案件;
5.公益诉讼案件;
6.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
7.新任职、拟晋级的法官、检察官承办的案件。
(三)评议内容
1.庭审程序是否合法、公正;
2.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3.主审法官驾驭庭审能力、公诉人公诉能力;
4.主审法官、公诉人庭审过程中言行和工作作风是否文明、规范;
5.审判、调解及公诉过程是否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是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6.主审法官、公诉人是否正确地适用法律,是否存在违法或者不当。
(四)评议方式
由监察司法委(法制委、人代联委)在庭审前向旁听代表发放评议表及代表履职情况反馈表(见附件),庭审结束后,组织代表进行座谈,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并收回评议表。
四、工作程序
(一)人代联委每年年初根据区法院对民事、刑事诉讼案件的细分类别,会同镇街人大,落实代表旁听庭审意向(每位代表选择2-3类案件),据此作为拟定旁听庭审代表名单的参考。
(二)区法院应每半月向监察司法委报送下半月案件开庭排期表,并在表中列明案号、案由、承办人或合议庭组成成员、公诉案件的公诉人、开庭时间、地点等案件信息。区检察院认为具有一定社会性、典型性、适宜代表旁听的,可向监察司法委报送。
(三)监察司法委牵头法制委、人代联委根据案件开庭排期表商定旁听庭审案件,区法院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该案件起诉状(书)等简要内容书面告知监察司法委。
(四)人代联委会同镇街人大每次根据案件类型、性质等有针对性地选定旁听庭审代表10名左右,并负责在开庭3日前将案件有关资料发送至旁听庭审代表。
(五)庭审结束后,监察司法委(法制委、人代联委)组织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对庭审情况进行座谈、评议。可以邀请案件主审法官、公诉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等进行必要的说明。
(六)对未当庭宣判的案件,区法院应当在案件判决后10日内将裁判文书报送监察司法委。
(七)监察司法委(法制委、人代联委)负责整理、汇总评议意见,在庭审结束后10日内反馈给区法院、区检察院。如需改进的,区法院、区检察院要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监察司法委反馈。
(八)镇街人大及时将区域内代表参加旁听庭审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九)每半年由监察司法委牵头,召集法制委、人代联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进行分析总结,不断推进该项工作。
(十)每年一月,监察司法委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上一年度组织人大代表旁听和评议庭审情况。
五、组织领导
区人大常委会成立活动协调小组,由分管副主任任组长,区人大监察司法委、法制委、人代联委、镇街人大主要负责人以及区法院、区检察院分管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在监察司法委设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由监察司法委牵头协调,法制委协同配合,人代联委联系镇街人大组织代表参加,区法院、区检察院设联络员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提供组织保障。
六、工作要求
(一)区人大常委会将组织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在淳各级人大代表原则上每届任期内旁听庭审不少于一次。
(二)区法院、区检察院应当重视人大代表旁听和评议庭审工作,协助做好活动的实施工作。
(三)人大代表应当根据旁听庭审的案件类型,熟悉了解有关法律知识,做好相关旁听评议准备。旁听时凭代表证进入法院,自觉遵守庭审纪律,维护庭审秩序,不得当庭对审判结果进行评判。
(四)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与拟旁听案件的当事人或与该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