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22年2月15日南京市高淳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对照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相关要求,结合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党组成员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必须由其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五条  举行主任会议时,可视会议需要通知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六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由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二)向常委会会议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内的议案,并决定将有关的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工作机构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四)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情况的汇报;

(五)听取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和各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并讨论研究所提出的有关重要事项;

(六)研究确定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和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建议方案,主持补选区人大代表;

(七)研究确定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年度工作要点及议题安排计划,确定日常工作计划;

(八)讨论确定组织开展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调研活动的安排,听取有关专题工作情况汇报,决定将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九)讨论确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有关人事任免事项,负责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建议人选的提名;

(十)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十一)在常委会闭会期间,讨论有关需要提请常委会许可的对区人大代表实施逮捕、刑事审判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事项;

(十二)检查督促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和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研究处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的重大问题;

(十三)讨论决定常委会机关自身建设的有关事项;

(十四)研究处理常委会授权和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重大事项;

(十五)研究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主任会议确定的事项,分别由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和各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办理情况。

第九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提出,或者由各工作机构提出建议议题,提请主任或副主任确定。

第十条  召开主任会议时,办公室应当提前两天将开会日期、地点和议题通知主任、副主任和有关列席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决定的事项需行文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办公室主任认为有必要,可提请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作记录,必要的时候印发主任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签发。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