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2年2月15日南京市高淳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有序行使职权,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议事行为,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围绕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报告,作出决议、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集体决策。

第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应当为常委会召开会议和依法履行职权提供支持、保障。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召开日期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履行法定职权。因下列特殊原因之一不能参加会议的,方可申请请假:

(一)参加市级以上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二)参加区委组织的全区性重要会议、活动;

(三)参加救灾、抢险或者处理事关社会安全稳定等突发事件;

(四)参加因公出国(境)访问活动;

(五) 因病住院等情形。

因前款规定的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除第二款第三项、第五项以外,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书面请假并得到批准;会议期间临时不能参加会议的,也应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书面请假并得到批准。

常委会会议的出席情况应在全体会议上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年度出席会议情况,在每年最后一次常委会会议上作书面通报。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未经批准缺席常委会会议两次以上的,主任会议可以劝其按法定程序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日期、议程草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五日前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会议列席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也应当一并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但临时召集的会议除外。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收到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后,应当认真审阅。必要时,可根据会议议题开展调研、视察等活动,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作好审议准备。

常委会应当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调研、视察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方便和保障。

第十一条    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就会议的有关议题,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组织调研、视察或审议(审查), 并向会议提交调研、视察或审议(审查)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一)区人民政府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列席,应当委托一位副职列席;

(二)不是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

(三)与会议议程相关的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部分我区的全国、省、市和区人大代表;

(二)各镇人大主席、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主任;

(三)与会议议程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列席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向常委会办公室请假。

第十五条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公民及社会有关方面人士旁听会议。

第十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可以安排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

常委会举行分组会议,由常委会办公室提出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建议名单,报办公室主任确定。分组会议召集人每组一名,原则上从委员中轮流产生。所有列席会议人员编入各组。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依法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或者备案,及时在高淳人大网站上公布。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依法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审查)、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审查)、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条    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并按照格式和数量要求,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前七日,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未按前款规定时间提交议案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不列入当次常委会会议议程。因特殊原因确需列入当次会议议程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说明原因,报主任会议决定。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议案,提议案机关、提议案人、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向常委会作议案说明和议案审议(审查)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的说明后,以分组会议或全体会议的形式进行审议。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二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出调整的,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常委会提出调整的议案。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依照区委《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的程序,依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规定进行。

常委会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履职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其任命的市人大代表及司法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履职情况的报告,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其履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罢免市人大代表、接受市人大代表辞职和补选部分市人大代表,依照《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区人大代表议案的程序,依照《南京市高淳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及处理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    拟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后,再由主任会议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如提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一府两院”的半年工作报告,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其他报告。

第三十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年初的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年度计划外,如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请求向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向常委会作半年工作报告, 应当由区长到会作报告;区人民政府向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由区长或副区长到会作报告,也可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区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半年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因特殊情况,也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除“一府两院”的半年工作报告和内容涉及全区重大事项的工作报告外,向常委会作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前七日,将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反馈报送机关;报送机关应当根据所提意见修改报告,并在会议举行前三日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重点审议以下内容:

(一)报告机关是否依法开展工作;

(二)报告的情况是否客观真实;

(三)工作的成效、存在问题和原因;

(四)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七月至八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决算草案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并向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常委会在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常委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中期阶段,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执法检查可以采用听取汇报、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暗查暗访、调阅文档资料、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和形式,了解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发现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执法检查结束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实施现状的评价;

(二)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的分析;

(三)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后,应当形成审议意见书。审议意见书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后,于一个月内向常委会提交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由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决议、决定所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可以对涉及重要事项的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报告或者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分组会议审议时,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安排包括主要负责人在内的若干名熟悉情况的人员到各组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条    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会议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可以对有关工作进行专题询问,常委会会议可选择重要议题召开专题询问会。专题询问应当围绕影响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

第四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口头答复的,经主任会议同意,也可书面答复。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质询案的答复情况印发常委会会议。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四十二条    常委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项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四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任会议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及时、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四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应当认真审议,积极发言,发言应当围绕议题、联系实际,突出重点、 观点明确。

第四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人事任命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表决议案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五年规划、预算调整方案中分歧较大的个别项目,可以单独表决。

人事任免事项一般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九条    常委会通过人事任命事项后,应当依法举行颁发任命书和宪法宣誓仪式。宪法宣誓仪式的程序,依照《南京市高淳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南京市高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