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的若干规定

 

(2022年6月27日南京市高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区人大代表工作,更好支持和保障代表闭会期间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践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见》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的若干规定》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主要包括参加调研视察,参与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相关工作,深入了解和反映群众诉求,通过人大渠道向党和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三条 区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履职活动的组织、服务、保障和管理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统一领导,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共同参与、上下联动、密切配合。

区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活动,妥善安排本人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优先执行代表职务。担任领导职务的代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在区人大常委会的协助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由各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组成若干代表小组。
每个代表小组推选组长、副组长。组长、副组长负责制定年度小组活动计划,召集和主持本小组的活动,进行活动总结。
代表小组活动每年一般不少于2次。小组活动计划和总结报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每年听取一次代表小组活动情况的汇报,区人大常委会每届至少组织一次评比工作,对优秀代表小组、组长和联络员予以表扬奖励。


第三章 活动内容


第七条 区人大代表在区人大常委会、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统一组织安排下,开展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活动。代表可以一人或若干人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持证视察。
专题调研一般于每年年中进行。调研题目由区人大常委会、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全区工作大局拟定,也可由代表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围绕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中涉及的问题,“一府一委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汇报中反映的问题、代表提出的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集中且尚未解决的问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等。集中视察一般在每年的年末或者下半年。重点围绕区人民代表大会将要审议的议题,了解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区“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情况,以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等,推进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的工作,为代表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做好准备。
第八条 区人大代表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调研、专题询问、工作评议等;参加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的监督调研、代表议案处理、代表建议督办等活动;参加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组织的履职学习会、报告会、座谈会等;参加区“一府一委两院”组织的座谈会、旁听庭审、行风评议、干部测评等活动。
第九条 区人大代表在参加统一组织的调研视察、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或开展持证视察时,可以就宪法、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要求,并说明所要提出的主要问题。区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负责联系有关国家机关在一周内将接待的时间、地点,告知代表本人。
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必须尊重代表权利,如实向代表介绍情况,提供有关材料,认真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虚心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如果国家机关负责人有特殊情况不能接待,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接待。
第十条 区人大代表应当加强与原选区和人民群众的联系,通过走访、座谈、代表小组活动等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畅通社情民意反映和表达渠道,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区人大代表固定联系原选区3名群众,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会同相关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提出区人大代表社区(村)联系点以及固定联系的群众的建议名单,并安排联络员,协助代表开展联系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区人大代表应当定期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和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统一组织的接待人民群众活动,依托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大代表联系点、街(镇)“人大代表之家”、社区(村)“人大代表工作站”等工作平台,收集人民群众意见建议,了解和反映人民群众呼声期盼,跟踪督办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实事。
区人大代表应当通过网络和无线通讯等信息化手段,有效拓展代表联系群众的渠道和方式。


第四章 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区人大代表在开展闭会期间履职活动中发现的情况及问题、收到的意见建议,应当遵循代表法规定的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通过以下方式反映:
(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时发表审议意见;
(二)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人大和“一府一委两院”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时发言提出;
(四)以代表专题调研报告、视察报告的形式反映,由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转交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处理;
(五)向上级人大代表反映;
(六)向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反映;
(七)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转交群众来信;
(八)向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反映。
第十二条 区人大代表收到属于非公益性、非普惠性事项以及其他属于涉法涉诉的信访问题,要及时引导群众到信访部门反映或按司法程序办理,或交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十三条 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对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监督,通过对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参加调研视察、提出议案建议、列席会议等方面情况的管理,增强代表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十四条 区人大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区人大代表应当回到原选区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报告其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每位代表在每届任期内至少报告一次。
区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应当包括: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情况;密切与原选区和人民群众联系的情况;履行代表义务的情况;提高自身素质的情况;执行代表职务中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履职情况报告要坚持客观具体、实事求是,既要反映履职成绩,表达履职感受,也要查找问题和不足,客观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第十六条 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制定区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工作方案,并在代表述职前一个月,通知代表做好准备;代表应当在述职10天前,将履职情况报告送交镇人大或人大街道工委。
第十七条 原选区应当组织选民代表对代表履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可当场宣布,也可会后公布或反馈。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将测评情况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向代表反馈,并于每年底将本年度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报告报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代联委。
第十八条 区人大代表每年参加有组织的代表活动一般不少于3次。区人大代表如果因病、出席上级组织的必须由本人参加的重要会议及其他活动、出国出境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代表活动的,应当在接到活动通知后向活动组织者请假。
未经请假不参加活动的,作为无故缺席列入考核。
第十九条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以及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在区人大代表履职信息平台及时登记上传代表履职活动记录,规范建立代表履职档案。代表履职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有关方面通报,并作为换届时继续提名的依据。
第二十条 区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进行约谈或函询,督促其增强代表意识,依法履行职责:
(一)无特殊原因连续3年不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履职学习的;
(二)一年内参加有组织的代表活动少于2次的;
(三)一年内未到基层联系点与自己固定联系的群众见面联系的;
(四)原选区选民对报告履职情况的市人大代表进行测评,不满意票超过五分之一的;
(五)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人大代表身份不符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接受代表辞职的相关工作程序:
(一)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岗位变动,非必须继续保留代表职务的;
(二)有本规定之二十条情形,经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约谈后无明显改正表现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其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因身体等原因不能继续执行代表职务的;
(五)本人主动要求辞去代表职务的。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启动罢免其代表职务的相关工作程序:
(一)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立案审查的;
(二)犯罪事实已查清,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其他需要罢免的。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组织保障,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条件。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要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增强服务代表意识,支持代表依法履职,发挥好参谋助手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代表培训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强化代表思想政治和履职能力建设,实现每届任期内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全员覆盖。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可以结合监督调研议题,组织代表进行专业性培训。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专家授课与代表交流、集中学习与观摩考察、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等方式,提高学习培训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
第二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定期向代表通报工作情况,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保障。可以通过举办通报会、报告会,邀请代表参加视察、调研、列席会议等形式,向代表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代表履职需要联系有关部门单位、组织,获取资料数据,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六条 区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和培训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代表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和集中视察、专题调研,列席各类会议,联系、接待人民群众等活动的经费应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要督促代表所在单位落实代表法规定,尊重代表权利,依法为代表优先执行代表职务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通知代表参加会议和履职活动,应当一并通知代表所在单位。鼓励和支持代表所在单位协助代表做好民意收集、议案建议起草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依托主流媒体和人大宣传平台,充分报道反映代表履职尽责的先进事迹和加强代表工作的创新经验,展示代表时代风采,激发代表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全社会尊重代表、支持代表履职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