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
(2006年3月7日高淳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2月20日南京市高淳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2年6月27日南京市高淳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提出和办理工作,保障代表法定职权,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就本区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方式。建议办理由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负责。办理建议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有关承办单位对建议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负责办理。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为代表建议提出和办理提供必要服务保障。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为代表建议提出和办理给予支持。
第五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为建议的提出和办理提供下列主要服务保障:
(一)主动邀请代表参与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座谈会等活动,为代表提出建议提供帮助;
(二)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办理建议,负责有关建议的督促办理工作;
(三)确定承办建议的负责人,对负责承办的建议,负责人应当与代表面对面沟通,听取意见。
(四)及时将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送交代表。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代联委)、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为建议的提出和办理提供下列主要服务保障:
(一)负责代表建议的提出、交办、办理和督办等环节的统筹指导、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
(二)组织代表履职学习、开展专题调研、集中视察和代表小组活动,保障建议注重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决策部署、围绕区人大常委会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的具体意见和可行性措施;
(三)建立代表提出建议前与部门单位沟通机制,帮助代表深入了解所提建议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背景资料。
第二章 建议的提出
第七条 代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围绕本区中心工作,紧扣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通过视察、调研、走访、座谈、参加人大代表联系点和“人大代表之家”活动等方式,与原选区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提出建议。
第八条 代表提出建议,应当确立题目,内容力求务实、准确、简明,并提出改进工作、解决问题、完善政策的措施。建议应一事一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使用统一印制的建议专用表提交,同时通过区人大代表履职信息平台提交电子稿。
第九条 建议可以一人单独提出,也可以数人联名提出或者以代表团名义提出。联名提出的建议,以居于首位的代表为建议领衔人,参加联名的代表在确认所提建议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后,签名附议;由代表团提出的,应当经该代表团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并由代表团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建议提出:
(一)不属于本区国家机关、组织职权范围的;
(二)属于对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的修改意见的;
(三)涉及解决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或者本单位等个别事项的;
(四)代转人民群众各类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的;
(五)应当或正在由国家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的;
(六)干涉正常经济与社会活动的;
(七)属于学术研讨、产品推介的;
(八)没有实际内容的;
(九)其他不应当作为建议的。
第十一条 大会秘书处应当对代表提出的建议内容进行复核;对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建议,可以合并处理,并告知提出建议的代表;对属于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不作为建议处理的,向代表说明情况后,作为代表来信转送有关方面研究处理或者由代表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
第十二条 代表要求撤回提出建议的,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
第三章 建议的交办
第十三条 代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建议,由人代联委统一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再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具体承办单位并协调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于交办的建议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收到建议起十日内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办建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在承办单位说明情况之日起十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 人代联委应当将建议的交办情况通过区人大代表履职信息平台及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告知代表。
代表对交办情况有不同意见的,由人代联委及时会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认真研究,确定是否转办。
第四章 建议的办理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建议的办理工作,应当明确分管领导,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按下列要求办理建议:
(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所提建议已经采纳、部分采纳的,应当将解决和采纳的情况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在本年度内能够基本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并尽快解决;所提问题已有规定的,应当明确说明有关情况;
(二)所提问题已经列入工作计划、规划解决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方案、路径和完成时间明确答复代表,并及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三)所提问题暂时难以解决,但是对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参考价值,拟在工作中研究参考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理由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因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或者目前条件不具备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并向代表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建议,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意见答复代表;如果情况比较复杂,确实不能按时答复代表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经交办机关同意,办理时间最多不能超过六个月。
第十九条 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承办的建议,主办单位应及时与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协办单位自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出协办意见,由主办单位综合意见后及时答复代表。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分别答复参加联名的每位代表;对代表团提出的建议,应当答复代表团的每位代表和相关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建议,可以并案办理,分别答复代表。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代表的联系,邀请提出建议的代表参与建议的办理全过程,采取走访、座谈、现场察看等多种形式,在办理前主动加强联系沟通,了解代表意愿;办理中积极协商解决方案,汇报办理进度;办理后及时回访跟踪问效,听取代表意见。
对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与相关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加强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共同推动问题解决。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答复建议,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将答复意见上传区人大代表履职信息平台,同时加盖公章后答复代表,并附《建议答复征询意见表》,抄送人代联委。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已经列入工作计划或工作规划的,应当建立答复承诺解决事项台账。承诺解决事项的办理进展和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向代表通报,同时送人代联委。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需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公开答复全文;对部分内容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将可公开内容摘要公开;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五章 建议的督办
第二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每年选取若干件建议进行重点督办,督促承办单位努力提高办理实效。
属于需要重点督办的建议包括:
(一)事关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
(二)事关区人大常委会重点工作落实的;
(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和群众普遍关心的;
(四)事关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
(五)上个年度重点督办需跨年度办理的代表建议。
第二十六条 人代联委会同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对需要重点督办建议选题意见共同研究,提出拟列为重点督办的建议,提请主任会议确定。经主任会议确定的重点督办建议,由常委会办公室通知有关机关、组织,由人代联委告知提出建议的代表。
重点督办工作可以采取听取承办单位汇报、实地检查办理情况、对承办单位提出指导意见、约请提建议代表共同督办,以及组织代表视察等形式,督促承办单位加快办理进度,讲求办理实效,努力提高办成率。
第二十七条 对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重点督办的建议,承办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研究办理。
第二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关于建议办理工作的情况汇报,适时组织代表对建议办理情况进行视察、评议。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九条 人代联委应当采取听取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情况的汇报,召开代表座谈会征求意见,组织代表进行视察、检查、调查等方式,对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人代联委适时组织代表建议“回头看”活动,对未办成建议进行督办。
第三十条 代表可以通过人代联委或者区人大代表履职信息平台了解建议的办理情况,可以向承办单位提出询问,
也可以约见承办单位负责人;代表要求询问、约见的,人代联委应当及时联系。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应将办理建议的工作情况列为重要内容。区人大常委会在组织代表评议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时,应将办理建议的工作情况列入评议的范围。
第三十二条 建议办理完毕后,区人民政府应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工作情况,并在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将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印发全体代表。
第六章 建议办理的评价
第三十三条 代表收到承办单位建议办理答复后,代表应在十五日内填写《建议答复征询意见表》,对承办单位的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反馈人代联委。
代表评价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代表对建议办理情况的评价标准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类。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由领衔代表进行评价。
第三十四条 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人代联委应当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向代表说明情况;重新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成立由区人大常委会领导牵头、部分区人大代表、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以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人员参加的评估组,对办理答复代表后表示不满意的评价意见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组认为区人大代表“不满意”评价理据不够充分的,该建议不再重新办理;评估组认为区人大代表“不满意”评价理据比较充分的,形成“评估意见书”,由人代联委通知相关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亲自参与重新办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人代联委将年度代表评价意见汇总并公布,供代表对照承办单位办理答复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落实办理建议工作责任制较差、代表不满意意见较为集中的承办单位,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在办理工作中领导不重视、制度不健全、人员不落实,互相推诿、简单应付、办复情况不实、承诺不兑现,超过规定办理期限等情形的承办单位,由常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予以书面通报批评。
(二)对代表不满意意见较为集中的承办单位,由区人大常委会视情况通过适当形式要求相关承办单位进行整改。相关承办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定期对优秀建议及建议提出、办理工作进行表扬。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情况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