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办法

 

(2003年2月25日高淳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2月20日南京市高淳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2年6月27日南京市高淳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进一步规范代表议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代表团或者代表十名以上联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内容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要求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议程进行审议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为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提供必要服务保障。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为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给予支
持。
第四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为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提供下列主要服务保障:
(一)主动邀请代表参与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座谈会等活动,协助代表提出议案;
(二)按照职责分工提出代表议案的审议或者处理意见;
(三)确定处理代表议案的负责人,对负责处理的议案,负责人应当与代表面对面沟通,听取意见;
(四)对代表议案审议意见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五)及时将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送交代表。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为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提供下列主要服务保障:
(一)负责代表议案的提出、交办和办理等环节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
(二)组织代表开展学习培训,有针对性地为代表讲授如何提出高质量的议案,邀请履职经验丰富、提出议案质量较高的代表交流经验;
(三)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集中视察和代表小组活动,保障代表议案注重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决策部署,围绕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的具体意见和可行性措施;
(四)建立代表提出议案前与部门单位沟通机制,帮助代表深入了解所提议案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背景资料;
(五)汇编代表议案以及处理的案例。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二)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的事项;
(三)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属于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属于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属于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属于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五)其他不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八条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九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
第十条 代表应当深入实际,密切联系人民群众,通过专题调研、视察、走访座谈、代表小组活动等方式,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通过,并由代表团主要负责人签署。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应当明确领衔代表并居于联名首位,一般由议案的发起人担任。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代表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
第十一条 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在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通过区人大代表履职信息平台提交大会秘书处。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代表或者镇人大、人大街道工委送交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二条 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应当对代表议案进行整理、归类和分析,及时征求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意见。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提议案代表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或者建议代表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十三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由大会秘书处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经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本次大会全体代表。
第十四条 主席团决定不作为代表议案处理的,依照《南京市高淳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在审议中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授权常委会在本次大会闭会后审议决定,并报下次大会备案,或者提请下次大会审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时,应当邀请领衔提出议案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主席团决定交区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的代表议案,由主任会议先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研究,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对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基本内容、调查研究情况、交有关地方国家机关实施的意见,以及是否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议程的建议等。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时,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在闭会期间审议或者处理代表议案时,应当通过邀请提议案代表列席会议、参加调研和座谈等方式,听取代表对议案审议或者处理的意见。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在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监督工作中,应当认真听取和采纳提议案代表的合理意见;对条件成熟的代表议案,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列入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监督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对闭会期间提出的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研究,送交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的大会秘书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第十九条 经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以及相应的决议决定,交付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及相关地方国家机关负责实施。有关机关应当自交办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议案审议意见实施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代表议案审议意见实施情况的报告时,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代表对代表议案审议意见的实施情况,可以进行视察、检查,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代表议案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实施情况的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通过区人大代表履职信息平台上传,并印发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