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刘敏等2名同志辞去南京市高淳区 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决定(2024年4月26日南京市高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经南京市高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刘敏、潘卫2名同志辞去南京市高 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南京市高淳区第十七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南京市高淳区人大常委会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