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决议
(2024年6月25日南京市高淳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进一步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高淳、法治高淳建设,助力中国式现代化高淳新实践,现结合高淳实际,作出如下决议。
1.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诉源治理工作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诉源治理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机制。坚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健全完善社会公示听证、专家咨询、合法合规审查等制度,推动矛盾纠纷稳控贯穿各领域各环节。加强基层社会网格化治理,将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内容,督促各职能部门落实矛盾纠纷化解职责,充分发挥街镇、村(社区)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
2.区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在诉源治理工作中的推动、规范、保障作用,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参与社会治理“8+2+N”机制,强化就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功能,完善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强化“诉调对接”,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选派审判团队轮流入驻区级“一站式”平台,完善类案专审,加强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强化司法建议和司法大数据对矛盾风险态势发展的评估和预测预警作用,加强对重点领域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指导。
3.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开展认罪认罚从宽、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工作。完善“检调对接”工作机制,针对重点领域的社会治理问题,依法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减少社会治理风险隐患,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强化检警衔接、检法衔接,从优化刑事诉讼“多元化解机制”、强化检察建议刚性、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等多维发力,推进刑事诉讼诉源治理工作。
4.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刑事案件和解工作平台和机制建设。加强“公调对接”,充分发挥派出所在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推进“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建设,积极支持和参与街镇、村(社区)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工作。加强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联合法院、检察院加大拒执罪打击力度,对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5.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健全普法工作体系,推进“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加大以案释法力度,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推进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团队化品牌化建设,加大基层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完善人民调解员分级分类管理,保障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作用。加强“调调对接”,积极探索“网格+”人民调解模式,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律师调解等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6.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强化信访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作用,加强“访调对接”,完善对矛盾纠纷的排查、疏导、化解和稳控机制,对普遍性突发性矛盾纠纷及时向有关部门预警,推动人民群众合法诉求依法及时解决。
7.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行业领域的主管优势,推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和各类平台实体化运作、常态化运行,针对高发频发类型矛盾纠纷,通过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方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加强行政调解组织和主管行业领域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不断提高相关领域风险防范和矛盾纠纷源头化解能力。
8.区信访工作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非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设立调解、法律服务、公证、信访等服务窗口,融入调解、仲裁、司法确认等非诉讼解纷职能,安排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入驻,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联动配合,实现矛盾纠纷化解“最多跑一地”的目标。
9.区相关单位应当科学推进综合性专业化诉源治理信息化平台建设,会同区数据局、城市数字治理中心,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运用,合力打通数据壁垒,推进诉讼和非诉讼纠纷化解平台之间的集成融合,实现信息互通、数据共享、资源整合,促进矛盾纠纷线上“一站式”预警、研判、流转、化解。
10.健全人财物保障机制,区人民政府应将诉源治理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完善诉源治理工作经费投入和增长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经费要争取纳入部门预算,支持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推进诉源治理工作。
11.加强对诉源治理工作的考核督导,区相关牵头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法治高淳、平安高淳等考核作用,切实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工作。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责任机制,加大对主管领域调解组织的指导考核力度。
12.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监督诉源治理工作,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视察调研、工作评议、专题询问、执法检查、满意度测评等方式,督促本决议的有效实施。
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