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

(2018年12月10日南京市高淳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发挥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职能,提高我区社会治理创新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加强检察建议工作作出如下决议:

一、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区检察院开展检察建议工作,应立足于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检察建议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情形,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检察机关的规定。

三、检察建议的提出,应立足检察职能,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务求实效的原则。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当有事实依据,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建议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切实可行。

四、区人大代表向区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有关部门未按要求落实且符合检察建议适用范围的,区人大人代联委可以转交区检察院以检察建议方式办理。

五、区检察院向有关单位发送检察建议,应同时报送区人大内司工委备案,并可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六、被建议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及时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并于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书面回复区检察院,由区检察院报送区人大内司工委备案。

七、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如有异议,应及时向区检察院书面报告。区检察院对被建议单位的意见应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反馈给被建议单位。经核实检察建议确有不当的,区检察院应自行撤销或部分撤销该检察建议,并通知被建议单位。被建议单位的书面意见和区检察院的反馈意见或撤销意见由区检察院报送区人大内司工委备案。

八、区检察院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提醒、协助被建议单位落实好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回复、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或敷衍塞责的,区检察院应通知其在十五日内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区检察院可以就该事项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启动监督程序,并向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反映该情况。

九、根据区人大代表建议转化提出的检察建议,提出建议的区人大代表可以参加区检察院组织的检察建议公开宣告、回复活动,并可就落实措施、落实效果等向被建议单位进行询问。

十、区人大常委会对于区检察院报备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问题的检察建议,以及区检察院提请启动监督程序的检察建议,可以启动监督程序。

十一、区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监督,可以采取调研、视察、专项审议、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测评、质询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监督形式,监督和促进检察建议工作的实施,确保检察建议的落实。

十二、区人大常委会在监督过程中,对于科学合理、依法可行的检察建议,应监督被建议单位或被建议单位的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检察建议的要求,及时整改或督促整改;对于缺乏针对性、可行性或无法律依据的检察建议,应要求检察机关撤回。

十三、在检察建议办理过程中,发现被建议单位拒不接受人大监督、敷衍塞责的,或发现有涉嫌违纪违法线索的,由区检察院移送区纪委监委依法依规处理。

十四、区检察院应每半年对检察建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度区人民代表大会上,区检察院应通过区检察院工作报告向区人大代表报告检察建议工作开展情况。

十五、本决议自通过之日起施行。